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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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滕训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4680元;并以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货款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二被告对该债务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元,保全费966.8元,由被告滕训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