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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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偿还扫码e贷贷款本金10,000.00元、截止2019年10月09日的利罚息共计761.64元、复利23.11元及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同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支付实名制查询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