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2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息,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息,从2018年8月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随本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6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