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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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赵鑫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00),并从2020年4月23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公告费150元,共计1314元,由被告赵鑫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