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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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99.7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4313‰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14695‰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6日;以借款49899.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14695‰从2019年6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借款49899.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14695‰从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已偿还的利息2688.68元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