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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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其搬入原告***房屋内的泥沙、三台游戏机、灰渣等清除干净,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房财产损失及不能居住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6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评估费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6,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