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以7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的利息504000元。并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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