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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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截止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285000元,后续利息从2020年5月16日开始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从2016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5日止的利息273500元,后续利息从2020年5月16日开始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