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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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901.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0.56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9.52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