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8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66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裁判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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