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822,483.96元; 二、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欠付工程款47,055,46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质保金12,767,01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奖励金17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339.77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司法鉴定费1,102,794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7,627.77元,由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104,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