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 吉林市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2年11月2日就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17号嘉业华府A号楼6层15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吉林市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17号嘉业华府A号楼6层15号房屋腾空交***收回; 三、吉林市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房屋腾退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日821.92元的标准计算); 四、吉林市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五、吉林市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物业费112554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6元,由吉林市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