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26执恢4号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忠伍、韦灵桂、赵海君、许宝君: 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伍、韦灵桂、赵海君、许宝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吉2426执5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结案申请书,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2020年1月9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纳申请执行费378元。故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2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2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