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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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14101号原告:薛嘉琛,男,1997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14101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武根红。原告***与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杨少领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亭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