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崇农银流借字第1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即到期; 二、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金安装饰材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户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账号:35×××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