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6008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6日起,以本金860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965元,被告***负担5935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本院予以退还6900元,被告***负担的5935元,于上述给付期限内一并给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东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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