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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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支公司 扎兰屯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334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969.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996.6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53元,由原告***负担2.53元,由被告常淑红负担772元;由被告***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