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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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宁夏北方彩新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5326515.44元、利息54601.11元及后续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5326515.44元、年息4.35%自2018年3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532651.54元; 三、被告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377460元,支付违约金108323.78元及后续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金377460元,自2018年3月28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利率为年息4.35%的四倍); 四、被告北方精工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18元,公告费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