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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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债权:借款本金8800万元,利息、罚息4271253.09元(暂算至2018年10月18日),及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场(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于昆山市××镇的九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昆房权证花桥字第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以及上述九处房产所对应的九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昆国用第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1XXXX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仅在39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五、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仅在1336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永春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仅在1336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03156元、保全费5000元,共508156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