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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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2014年7月26日至2020年9月2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驳回原告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6元,原告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0元,被告***负担8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