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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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45,016元(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共计945,0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6,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