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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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13700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宁夏新辉煌印刷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代理费1192583元,利息14644.41元及后续利息(计算方法:1192583元为基数、年利率4.75%、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1711元,由宁夏新辉煌印刷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711元,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455元,由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