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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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0000元,判决给付标的10000元,占争议标的100%,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44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