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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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银川华实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宁01民终3034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30402.1元”; 二、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再审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69215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73元,由再审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144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4元,由再审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2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90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