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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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浩正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长恒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5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浩正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长恒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浩正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长恒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096元,由被告***、宁夏浩正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长恒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