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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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