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48261.89元及利息(以3248261.8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804元,由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210元,由***负担36342元;鉴定费176000元,由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及***各承担8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58元,由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1027元,由***承担552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