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48261.89元及利息(以3248261.8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804元,由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210元,由***负担36342元;鉴定费176000元,由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及***各承担8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58元,由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1027元,由***承担552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