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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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091.9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104374.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