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代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490万元、投资收益12.8625万元及律师费4.90万元,合计507.7625万元,并支付以507.7625万元为本,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以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购款为限);

二、被告北京环思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有权以被告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详见编号为ZJPMS2017-1201-03《设备抵押合同》中抵押机器设备清单)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98元,由被告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环思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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