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 解除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张嘎、*** 所 签订 的《 个人 借款合同》 ;解除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 。 二、 被告 张嘎、*** 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贷款期限内(从 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月利率以9.9‰计,逾期(从2019年6月11日起)月利率以14.85‰计。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嘎、***追偿。 五、驳回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被告张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