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

解除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张嘎、***

签订

的《

个人

借款合同》

;解除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

二、

被告

张嘎、***

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贷款期限内(从

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月利率以9.9‰计,逾期(从2019年6月11日起)月利率以14.85‰计。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嘎、***追偿。

五、驳回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被告张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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