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 榆林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榆林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截止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的利息金额为4590923.91元;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榆林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87004元(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榆林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