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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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8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58875G。 负责人粱生效,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孙超,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智羽。 被执行人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马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智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高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红、王智羽、高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3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本金1457481.7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9837.74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1457481.77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红、王智羽、高原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红、王智羽、高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因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红、王智羽、高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智羽名下位于管城××区××院××楼××单元××号(不动产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57098)房产一套,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王智羽名下有豫A×××**等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经与申请人沟通并作约谈,申请人告知车辆无法找到,因车辆为动产,未控制无法处置,暂不采取查封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王智羽有银行存款合计4135.67元,本院已扣划4135.6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向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查封。上述公积金账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135.67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郭宏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