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新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和加工费共计643794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货款和加工费6437941.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440元,减半收取44720元,由原告南京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1元,被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72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1-02-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