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诚信木业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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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2014)锡执字第0153号案件中扣押的204.6375吨红铁木豆类木材归张家港诚信木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张家港诚信木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70元,由张家港诚信木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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