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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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7946301.37元的投资收益(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利率,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被告北京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77.81元,由被告***、北京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