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嘟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嘟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利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4254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9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东莞市嘟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364元(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740元、保全费1541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东莞市嘟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