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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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嘉年华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毛一民(外文名:MAOYIMIN)借款本金二百万元。 二、被告北京嘉年华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毛一民(外文名:MAOYIMIN)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 三、被告中富泰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和被告***对于以上第一、二项与被告北京嘉年华宾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毛一民(外文名:MAOYIMIN)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北京嘉年华宾馆、中富泰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毛一民(外文名:MAOYIMIN)已支付,被告北京嘉年华宾馆、中富泰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毛一民(外文名:MAOYIMIN)]。鉴定费32000元,由原告毛一民(外文名:MAOYIMIN)、被告北京嘉年华宾馆、中富泰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各负担8000元[被告***已预付,原告毛一民(外文名:MAOYIMIN)、被告北京嘉年华宾馆、中富泰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 案件受理费52320元,由被告北京嘉年华宾馆、中富泰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