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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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之间的专项分期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欠款本金119490.88元、手续费12499.2元、利息1693.37元、还款违约金5824.9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依照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的计收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15.4%);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15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