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微信号:×××)中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