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至2019年6月4日透支的本金27815元、利息7400.97元、费用17773.44元(包含违约金17683.44元和取现手续费90元);后段利息以透支本金2781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时间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后段违约金1390.7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8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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