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34100元;

二、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34100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9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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