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5970.2元及违约金【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的标准,自欠费次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以266.17元为限,违约金总额以15970.2元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水费1326.1元、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污水处理费652.6元、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分摊电费561.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40.15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总额以2540.15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