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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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粤0904执1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梁武林 人民陪审员李志明 人民陪审员李菊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赖明耀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