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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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开封市同盛空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开封楠溪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天源气体有限公司、开封市同盛空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一天温泉商务酒店、开封楠溪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周卫东、李新义、杨安水、毛瑞琴、范克来负有继续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