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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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永正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佛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徐州佛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州永正能源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徐州佛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州永正能源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