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07.36元及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5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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