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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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7800元,并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赔偿原告***6475元,并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