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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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