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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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龙口市三河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银发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南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龙口市银河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龙口市的土地使用权两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龙国用(2002)字第××号、龙国用(2002)字第0940号]及房屋两宗[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龙:龙房权证龙口字房权证龙口字第**、字第房权房权证龙口字第** 二、被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山东龙口啤酒厂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龙口市首的土地使用权两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龙集建(1998)字第0109号、龙集建(1998)字第0110号]及房屋两宗[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号:字第××号、龙北集字第××号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