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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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康武亮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康武亮在中国银行高密支行6013××××2445账户内; 二、被告綦大卫赔偿原告康武亮14564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康武亮在中国银行高密支行6013××××2445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康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负担10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1182元、被告綦大卫负担1435元(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康武亮在中国银行高密支行6013××××2445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